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1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设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2、用心配合、主动理解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推荐,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事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4、实行事故职责追查制度。
二、学校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务必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务必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持续个人衣帽、仪表整洁。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
3、食品采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采购食品贴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厨房有冰箱数台。库房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贴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贴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物。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器具、用具,要分开使用,定位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务必监测合格、贴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放餐具贴合卫生要求。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贴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务必分开存放。
3、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持续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贴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夜隔餐的熟制品食用前务必要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购买感观异常或变质食物。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2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二、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同库存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乱用。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明上岗,穿戴整洁,并保持个人卫生。
(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运转情况以及周围环境卫生。
(八)发现问题,由卫生管理人员跟踪改正。
(九)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四、从业人员食品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五)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过期限使用健康证明。
(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3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群众管理规定》。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理解卫生监督。
二、膳食工作要坚持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中心,讲究职业道德。
三、食堂和各餐厅务必领取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务必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且上岗前参加相关培训,每年体捡一次。上班时光要穿工作服,戴帽,佩戴胸牌、健康证,并持续衣帽整洁。
四、设立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每季度给炊事人员上一次防疫卫生课,每学期召开1―2次卫生知识讲座。
五、采购食品应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购买,熟食务必定点采购,食品保证无毒、无害,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六、食品的洗切、加工务必采取“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要求彻底贴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务必使用清洁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取食物;要生熟分开,实行“三刀三板”:生菜、生板;熟菜、熟板;面刀、面板;“三手”:饭前洗手,便后洗手,操作前洗手。
七、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加工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验收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厨师不烹饪腐烂变质食品。
2、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制度,即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和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过关”制度,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光、定质量。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八、生产加工用的工具、设备务必经常擦洗,持续清洁;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务必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持续清洁。
九、物资进仓库要持续清洁卫生,存放要生熟分开,食品要隔墙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洁、保鲜。
十、食堂餐厅和摊点,要有防蝇、防尘设施和冷藏设备,室内要有紫外线消毒灯,要有防鼠板和去污桶,做好“除四害”工作。
十一、加工烹饪食品的要注意营养搭配合理、平衡,要贴合学生生理发育的需求。
十二、注意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餐桌摆放整齐且清洁,随时打扫,少油腻,定期消毒,不留卫生死角。
十三、注意自身安全,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经常检修所用的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安全操作,严防热油锅、热汤锅、开水锅烫伤,以及电器击伤;各组下班后,关掉一切水、电源,碳火盖好,以防漏火、漏电、漏水。
十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预防食物中毒的教育,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十五、对出现违反安全、卫生规定,造成食堂火灾或食物中毒及其它各种相关突发公共事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职责。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患者和家属不得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为由,无理取闹,影响单位、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安办、卫生院、民政所、综治办、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小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卫生院,两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及分工
(一)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布信息,组织、领导、指挥全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切实维护稳定。
(二)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积极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调动各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三)卫生院职责:负责人员救治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及时诊断、检查、治疗;对病重者要采取果断措施,并送上一级医院救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封存、检验。
(四)计生服务站职责:积极协助卫生院处理计生服务中所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五)派出所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涉嫌案件的侦察工作,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戒线,维护治安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全力制止,对影响恶劣的人或事进行依法查处。
(六)民政所职责:负责组织调查、救济等工作,若发现严重事件的,立即作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存放。并按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若发生一般事故,且当事人较为贫困的,要及时调查,并按规定予以救济。
(七)财政所职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八)党政办职责:积极协调作好情况的收集整理,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九)事发地村、组职责: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努力作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定当事人及亲属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
第六条由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维稳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一)现场处置组:由乡长任组长,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安办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助组:由分管卫生的副乡长任组长,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等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作好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维稳保卫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安办、综治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线、疏散群众、维护稳定,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善后处理组:由分管民政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做好事后的一切善后工作。
第四章信息发布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其办公室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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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功能用房配备合理、名称统一。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可密闭的干湿垃圾桶。一个工作单元结束后,及时清除。
2、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避免污染。砧板立式存放,做到无霉斑,干爽清洁。
3、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各功能间(区)均有盛物架、刀架。专间、专池、专用工具专用。
4、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 70℃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5、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按要求进行留样登记:①重量 100克 ;②密封;③生熟均要留样;④要冷藏;⑤张贴标签;⑥时间要达标,即熟食48小时,生食24小时。
6、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 -2.5m 之间,并有金属挡板。
7、同一房间内禁止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源(如液化气、煤、电炉等)。使用锅炉的学校应保证锅炉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进行技术检测,锅炉工要办理《锅炉工证》,填写司炉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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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证制度是购进食品时,向食品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索取相关票证,以证明其购进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商标使用正确的制度。
二、购进食品时应当索取以下票证:
1、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资格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证明食品来源合法性的发票、收据、供货清单、调拨单、信誉卡等;
3、证明食品质量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质量监测报告等;
4、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所使用商品标识合法性的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专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或者优质名牌食品标志等。
5、在采购鲜(冻)肉类时,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四、坚持大宗食品原、辅料(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和食品添加剂定点采购,蔬菜、水果等应相对固定采购地点。
五、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进货台帐记录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六、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备查。
七、、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八、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
九、配备农药残留检测仪,由专人负责不定期的抽查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留存。如蔬菜,水果的农药超标,则应立即退换,不可以进入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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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校园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要求
第十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 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
学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校内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三)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完成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协助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配合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sd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给予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外,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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