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
想要加强劳务员工的管理,那就需要根据工作情况,来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1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2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3
(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
(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
(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
(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
(八)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
(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
(十)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
(十二)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
(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明显位置。
(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
(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4
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
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
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
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
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
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5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 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__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__]163号)同时废止。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6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昌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证明;
(五)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限二级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以及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设立分公司的,在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小于2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并办理在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具备了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省属驻昌和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凭资质证书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进昌建筑业企业不设分公司的不发《诚信管理手册》。
第八条 《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和驻昌、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昌的业绩和奖惩情况。持《诚信管理手册》可参加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招投标时,加入3分诚信分值;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被处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为记录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昌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昌施工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昌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和规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在昌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昌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建委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进行年度检查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昌分公司《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昌设有办事处的,该地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到驻昌办事处,由驻昌办事处统一将年检资料交市建委;无驻昌办事处的企业将申报资料直接报市建委。
(三)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诚信管理手册》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是: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是否存在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的施工条件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委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在此后的两年内参加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时,每次扣4分。
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终止在昌承接工程,应到市建委办理离昌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管理篇7
一、妨碍公司管理法律后果
1、妨碍公司管理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论处。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对本节的个别罪名作了变动,并增加了新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
二、妨碍公司管理法律依据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之下罚金。
与单位犯前款罪的,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小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早退;
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前20分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有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纪录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10、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2、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4、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5、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