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1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2
1、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的领导下,开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掌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3、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掌握有培训意向人员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推荐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4、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各种再就业援助服务。
5、配合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负责指导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旅行情况报告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7、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参保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参保、续保手续;为辖区内服务对象查询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
8、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了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日常文体娱乐、定期走访慰问、医疗保健等方面活动;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体检预约。
9、完成街道劳动保障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3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3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24、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25、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8、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29、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0、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3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32、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
34、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社会保险
36、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七、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37、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8、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9、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40、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1、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4
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
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⑶财务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财务人员签名确认;
⑷厂部清退,并由厂部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技术资料、图纸、书籍、
《质量手册》、质量文件、质量资料
厂配给的通讯器材退还
《员工手册》退还
厂卡退还
宿舍领用品退还
宿舍住宿费用(电)费结算
考勤情况及工资结算
发放《离场放行通知》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增补人员,在定编内的空缺补员厂长审批;新增编制的增员,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3.《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4.《任免通知书》由总经理签发。
5.《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第十三条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相关表格:下列相关表格在填写完整后,一律由财务部存档。
《增补人员申请单》
《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录用通知书》 《员工异动审批表》 《任免通知书》
《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 《离场放行通知》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 )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59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 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2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63条 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6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能源行业的严峻形势,改革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是改善企业发展模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措施。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近年来,许多电力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特点,对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及一些建筑、清理等任务,常常雇用临时工或承包给施工队伍来完成。这也是一种新的运作方式和劳动用工制度,提高了生产率,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帮助。另外,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形势下,规范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和劳动力不足或过剩的问题,是关系到企业和员工多方面利益的重要问题。而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制度。改善当前不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
2当前用工制度现状
(1)用工队伍庞大,员工过多
据统计,我国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数量居世界各国相同规模电力企业之最。虽然我国电力企业的设备、技术不如发达国家,但我国电力企业的职工数量明显过多,而且这还不包括雇佣的临时工和工程承包队伍。人员过多必然会导致机构臃肿,分工不明确,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2)缺乏高素质员工
虽然我国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数量很多,但高素质员工却十分匮乏。所谓高素质员工指的是一专多能的员工,既能在自己擅长的岗位做出贡献,也能根据企业的需要发挥其他作用。在我国电力企业中,这种跨岗位、兼工种、一专多能的培训比较缺乏,职工素质与改革发展,采用新技术的要求不相适应。现在,在设备或者新技术采用的时候,在原有劳动力职工的基础上再配用一组新成员,这样也就造成了队伍庞大,而员工素质并未提高的局面。
(3)劳动用工制度上的落后
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没有彻底打破“铁饭碗”,这种落后的用工制度直接导致了上述两个问题的出现。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合同制工人应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但我国很多电力企业都没有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体制,实际上招收的合同制员工又像传统的制度一样,没有失去“铁饭碗”的紧迫感。无论工作业绩如何,是否为企业带来利益,还是实际上成了企业的负担,只要本人没有严重的过错,都还是企业员工。这不仅导致员工数量过多,也导致了员工没有上进心,不能成为高素质员工,所以往往在工程量大的时候要雇佣一批临时工人来完成任务。
(4)企业领导问题
潜规则在电力行业也是存在的。一是人情风、关系网。辞退一个人,树敌一大片,这种不讨好的事情许多企业的领导不愿干、不敢干。辞退一个人也许受益的是企业,但个人却得罪了很多人,失去了很多人情,以后有吃不完的苦头。还有,现在的企业招聘也存在许多不公正和不科学的程序。个别领导任人唯亲,或被关系网套住,进行关系任用,没有为企业的发展引进精英人才,这不仅缩减了人才引进,也使得内部职工对改革失去了支持和理解。
(5)改革力度不足
电力企业也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不同的市场形势,劳动用工制度必须要与时俱进。但在改革和发展关系处理上,没有做好。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企业因效益不是很好,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从而导致富余劳动力过剩。若加快改革步伐,精简大部分员工下来更难以安排,容易造成企业不稳定,甚至社会不稳定的问题。我国的电力企业大部分都非常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但我国电力企业内部控制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领域,并没有与职工的管理机制相结合。正是基于此点,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创新往往局限于薪酬,人数等方面,没有进入到更深层次的企业管理当中。如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甚至连业绩评价制度的改革都没有做到。这种只注重表面可见结构的改革是不科学,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3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3.1改革指导思想
要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要围绕减员增效这个主题,形成内转机制。首先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使分流人员得到有效安置。然后在企业内部以及行业内部,以市场为导向,以承包经营为载体,采用“引、推、逼、断”的办法,,全面推进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具体的说就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摈弃人情、关系网,建立合理公正的人才引进制度。对内部员工要进行“推”的发展战略,在目前没有竞争力的职工工作状态下,建立有效的竞争、晋升制度,推动员工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对那些不思进取,抱着来混日子、不犯错就不会失去“铁饭碗”的员工要进行“逼”的措施。要施加压力、逼迫这些员工学习,上进。在我国许多电力企业,甚至其他的国有企业,这样的人都是存在的。所以要实行逼迫的措施才能改善整体员工素质,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企业领导对企业的管理要当机立断,有勇气、有魄力,要有不怕得罪人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企业从上到下都有积极性,在市场上有竞争力。电力企业进行及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要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相联系,要建立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这样才是脚踏实地的指导思想,才能起到有效的导向作用。
3.2深化改革具体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
企业从领导到下属员工对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要有较高的自觉性,对改革有根本上的认识。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是十分必要的,从认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劳动制度改革的关系高度出发,从自己做起,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从上到下,积极稳妥的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全方位的进行。
2)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国家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自身进行制度改革的基础,如何落实贯彻这些政策是企业改革的先行步伐。企业要将政府的行政领导职能转化为企业自身服务的职能,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同时,企业也要减少对政府的依附,在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实现自主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推行新的用工制度,破除旧观念,以企业的利益为重,扫除潜在的“铁饭碗”规则。在引进人才过程中,要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公平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引进与企业相匹配的合适员工。企业与员工要严格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办事,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明确,凡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企业原有固定工的改革也要依据进行,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解决过剩员工的工作问题,创造企业员工双赢的局面,为稳定企业改革创造环境。
3)执行劳动合同化管理
企业要搞好定岗、定编、定员、定岗位职责、定工作和定额等各项工作,做到岗位有人,人有岗位的合理组织。做好对上岗职工进行工作技能考核和工作态度、业绩评估的工作,并把它作为员工是否可以继续上岗或者晋升的依据。实现员工公平竞争上岗、晋升,不仅可以使得企业整体充满激情,也可以调动员工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提高自己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可以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而岗位也能找到更加胜任的员工,双方都能发展。在企业中取消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或者明确两者的异同,都同企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办事,发挥劳动合同的实效性。企业与职工应该是双向选择,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企业能选能弃,能升能降,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自身业务需求的劳动用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务市场运行机制,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打破地域、行业等方面的封锁,逐步解决企业人才积压和人才贫乏并存的弊端。
4)改革的措施要配套进行改革
要符合实际,切忌搞不符合实际的改革。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往往局限于显而易见的表面结构的改革,与其相关的和更深层次的制度及结构的改革要配合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与其相关的方方面面都要配套进行。如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组织结构建设等。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需求,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各方面都有提高,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安全文化更与企业劳动用工息息相关,其作用不言而喻。加强企业组织结构建设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推进各项制度的实施。这些虽然不是劳动用工制度,但却与劳动用工制度息息相关,相互促进。把这些都建设好,可以加快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实现,体现出改革实效。
4总结
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而且与时俱变,只有充分意识到改革的重大意义、当前制度的不足,有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才能让改革行得通、有成效。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制度和环境,如何有效的改革还要结合自身才能让改革为企业自身带来效益。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篇7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范围
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
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四、资质和条件
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
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2、项目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二、工器具
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项目分公司必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三、危险点、安全事项交代
1、开工前,项目分公司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2、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
四、现场监督
1、外用工分散到项目分公司、班组参加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由所在项目分公司、班组管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参加工作。
2、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