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篇1
为了对公司驻各工厂员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特制订以下制度:
1、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每次罚款20元。
2、厨房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按《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上班时间无佩戴工号牌者,接触熟食不戴口罩、手套、围裙等,每次罚款20元。
4、上班时大声嬉笑、喧哗或追逐打闹每次罚款10元。
5、上班时擅离工作岗位每次罚款50元。
6、工作未完成或故意拖延、未交接清楚离岗者罚款200元。
7、工作时间内没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8、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非工作时间喝酒影响到后续工作者处以200元罚款。
9、不服从上司安排,顶撞上司者罚款50元,情节恶劣者解雇或开除。
10、对宾客不礼貌导致客人投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劝退或解雇。
11、在餐厅设备、服务设施等公共区域乱涂、刻者每次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
12、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请,病假医院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13、不参加例会、大扫除及培训课程者每次罚款50元。
14、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者每次罚款30元。
15、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价赔偿;如:损坏厨房设备、厨具者。
16、工作态度不端正罚款1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7、搞小圈子,挑拨离间及谎报消息或编造有损公司及他人利益者罚款3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8、偷窃公司物品者开除,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19、拾到他人遗失物不报者罚款200元,并追回物品。
20、利用工作之便损工肥私,私自扣留公司物品或故意浪费公司资源的,罚款5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没有经过相关主管批准随意倒掉剩余已加工食品和非加工食品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2、驻厂期间公司所有驻厂人员没经过厂方许可进入工厂不允许进入的区域玩耍或者在工厂内捡垃圾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3、驻厂期间违反工厂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员工个人承担,另处以300元罚款。对于给企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者,予以开除。
24、员工驻厂期间,须遵守工厂的作息时间,且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工他人休息,如有违反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25、员工驻厂期间,不仅要爱护食堂卫生,同时也要维护厂区卫生,不得随地扔垃圾,不得从得上往楼下扔任何物品。如有违反,给予每次200元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除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另作开除处理。
说明:
1、类似以上行为视情节处理。
2、以上或类似以上行为屡教不改者劝退或开除。
3、罚款在每月工资中扣除,并于员工公告栏公布。
4、扣罚金额用于奖励表现优秀之员工。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篇2
一、成立员工行为规范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物流控股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事务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职工。
三、检查内容
根据员工行为规范内容检查相关事项。(附:员工行为规范)
四、处罚标准
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工作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的现象考核如下:
1、职工工作时间迟到早退30分钟内的1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50元,迟到早退30分钟至60分钟内的1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100元。旷工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不予支付半月效益工资,2天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3天不予支付季效益工资,3天以上不予支付年效益工资。
2、上班脱岗、窜岗、睡岗、私自外出、玩游戏、上网炒股、因私网购、观看与工作无关娱乐视频、干私活,首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200元。1年中有2次违反同类规定的,不予支付当事人季度效益工资。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级机关查处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给予待岗处理。
3、上班期间饮酒、打架斗殴,首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400元。1年中有2次违反同类规定的,不予支付当事人当季效益工资。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级机关查处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给予待岗处理。
4、因未关好门窗、未关掉电源、办公室未锁门等,但未造成损失的,发现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若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由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当月效益工资10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5、因公外出时,无故造成通讯不畅,未造成损失但影响工作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100元;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情况酌情赔偿。
6、因接待来客、电话礼仪、语言交流、名片递接不规范,被客户投诉,经查实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200元;对公司产生损失、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程度研究决定。
7、因电脑使用不当,电子邮件使用不当,文件管理不当,记录、证据等保存不当,造成公司文件时间延误、信息泄密等,发现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200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研究决定。
8、不按规定时间就餐,不文明就餐,影响公司形象的,发现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100元,并进行严肃处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9、在上班时间、公司开展集体活动等场合,职工未按公司要求着装的,一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元。
10、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者培训,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200元;让他人代签到,或者迟到早退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100元;手机铃声未关闭、会场接听电话、随意进出会场、会议中喧哗影响他人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元。
11、在禁烟场所抽烟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元。
12、职工如有以下行为,进行待岗处理:
(1)在公司范围内竞争未能上岗、不参加竞争上岗或参加竞争上岗后评比不合格的职工,按待岗处理,待岗时间直到竞争上岗为止。
(2)在公司管理中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或部门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待岗1-3个月。
(3)经有关部门查实,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处理的或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待岗6-9个月。
(4)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或违反《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组织群众上访的,待岗1-3个月。
(5)当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窜岗、睡岗、迟到、早退、干私活、打牌、喝酒、玩游戏,被上级单位查处的待岗1-3个月。
(6)经查实发现有敲诈勒索客户行为的,待岗3-6个月。如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另行处理。
(7)不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待岗3-6个月。
(8)旷工1-3天的,待岗1-3个月;旷工3-6天的,待岗3-6个月;旷工6天以上的待岗1年。
(9)经查实弄虚作假、无故请病假的,待岗1-3个月。
(10)不服从行为规范考核的待岗1-3个月。
职工待岗视情节轻重设定待岗时间,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期间完成单位安排正常工作,按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职工待岗结束后不服从公司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分级负责制
员工行为规范考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1、职工被上级单位查处违反纪律行为造成公司不良影响的,追究控股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副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罚:控股公司主管领导不予支付1000元当年效益工资、分管领导800元、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800元、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8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同类事项被上级单位再次查处的,当事人处罚翻倍。
2、职工被公司查处违反纪律行为的(行为范围为第四章第1-3条规定),追究当事人所属控股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副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罚:所属控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200元、分(子)公司副职100元、分(子)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六、其它事项
1.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无管理制度和办法参考的,经公司研究确定。
3.行为规范被考核违规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
4.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工作小组。
6.本规定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篇3
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工作规范
一、学习制度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纪律严明”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队伍。
2、学习内容。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
习计划,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治理论及法律法规;对登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适时讲评;对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做到传达学习不过周,及时更新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达到人人讲政治、懂法律、精业务。
3、学习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9:00为学习时间。
4、学习方式。坚持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
5、学习要求。学习要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要有学习笔记本,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实行签到制度。
6、督导检查。县局定期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通报,各单位对学习情况要做好定期检查和督导。
二、工作职责规范
1、 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实行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授权管辖相结合的登记管辖原则。
2、 注册登记管理科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负责办理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其管辖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全县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考核。
(2)负责全县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3)负责县辖区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的注册登记;
(4)负责县局直接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3、各工商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4、审查人员工作职责:
(1)受理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受理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4)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经营(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和办理备案登记事项;
(5)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
(6)注册登记及年检资料的录入、建档、归档;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核准人员工作职责:
(1)对审查员决定受理并报送的注册登记申请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3)组织听证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企业名称;
(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制度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首办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工作制度。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登记制度,各单位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审查员、核准员资格,调离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工作岗位。
3、 一审一核制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一审一核终身负责制”。
(2)登记注册由受理、核准两个程序完成,受理人履行审查职责;核准人履行核准职责;简易登记事项登记及年检(验照)事项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
(3)审查员、核准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依法核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首办责任制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申请人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的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做好协调工作。
5、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注册登记各个岗位都要确定AB岗,保证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3)B岗职责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职责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4)A岗职责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6、限时服务制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承诺期限: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齐全的,2个工作日
内办结。。
7、预约服务制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申请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8、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采用书面形式(两联单、双签名)全面、准确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以及申办条件、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等。
9、 重大(疑难)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
(1)注册登记审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2)对登记中涉及的一般(疑难)事项,由注册登记科长召集相关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事项,由县局注册登记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应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 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登记事项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是有关事项登记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内部资料保存。
10、数据录入和档案移交制
(1)工商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而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的,以备查考的文书记录资料。
(2)工商登记电子信息实行“谁受理,谁录入”的原则,登记纸质档案实行“谁受理、谁装订”的工作原则。
(3)工商登记电子信息要做到及时录入;纸质档案要做到及时整理,每月装订移交,并由移交人员做好档案移交记录;对档案未能按时装订、移交而产生不当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4)县局要定期对本单位登记信息录入和档案整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规范。
四、工作纪律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纪律严明”,时常牢记“六五六五”禁令,树立良好的工商窗口形象。
2、注册登记、企业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六不准”、“六禁止”工作纪律:
(1)“六不准”:
①不准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③不准办人情照,收人情费、验人情照;
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注册业务;
⑤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⑥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可能影响依法登记的宴请等娱乐活动;
(2)“六禁止”:
①禁止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②禁止电脑屏保使用美人照、家庭照,一律使用风景画面;
③禁止使用反动、粗俗用语,散发恶意信息,进行人身攻击;
④禁止登录非法、黄4534535aaa色网站,浏览非法、黄4534535aaa色信息;
⑤禁止随意打开来历不明的文件、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维护网络安全;
⑥禁止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电脑,更改电脑设备。电脑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按规定报修。
3、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二次停职、待岗培训;三次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五、着装礼仪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管人员工作时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着工商制服,着装必须按季、整洁,标志佩戴齐全;工商制服不得与
2、工作时间应使用工作规范用语。
3、申请人到窗口办事时,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4、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稍候”、“不客气”等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蛮话、狠话,不得高声说笑,要保持工作场所安静。
5、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意见,要耐心倾听,认真解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六、办公场所规范
1、注册登记、年检场所是工商部门的形象窗口和脸面,代表工商部门的对外形象。登记场所要保持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做到“三齐、四无、五到位、”。
“三齐”即:资料、表格、文具等办公用具摆放整齐;桌椅、电脑、职责牌等办公物品排列整齐;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政务承诺等展示牌匾规范整齐;
“四无”即:办公场所无浮尘、无垃圾、无杂物、无安全隐患;
“五到位”即:工作职责规范到位;登记事项公示到位;文书格式示范到位;工作纪律提示到位;政务承诺公布到位。
2、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每天上班后应先打扫办公区卫生,保持桌面、地面的整洁;下班后,要对桌面重要物品做好清理保管。
3、对废弃的文件、资料、证照要做好及时处理,严禁随乱丢弃;对需销毁的文件、资料、证照应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篇4
摘要: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契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__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篇5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__消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凡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部位,指定为消防重点部位,消防重点部位必须明确消防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防火措施,设立防火标志,配足消防器材;
三、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如:车辆停放场地及附近、办公室、交易厅、微机室、配电房、锅炉房、车库为重点防火部位;
四、配备给部门、单位内部的消防器材、设备由部门分管,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发现器材丢失、损坏,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落实公司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按照要求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确保整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六、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举办大型文娱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上级消防职能部门审查批准;
七、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要事先向上级申报,制定消防方案,并有专人看守现场,焊接维修场地要避开易燃物品;
八、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必须统一由电工安装、维修,电工要严格按照作操作规程作业,禁止无电工资质人员乱接电器,电器设备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购买、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购运审批、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化学药品仓库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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