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工艺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要求,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开展生产工作的指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包括输入、生产转换过程、输出和反馈四个环节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方面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必须遵循效益化、科学管理、以销定产和组织均衡生产的原则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生产管理的总体策划、授权、监督工作。
第五条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作、发放、生产进度的控制,负责设计技术工艺文件,编制工艺流程,并监控生产按计划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接受顾客合同、组织合同评审及履行合同等相关工作;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原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八条采购部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设备及备品配件、辅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九条质检部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检验工作,分析和改善全过程的质量问题,负责按要求进行成品的收发工作。
第十条仓储部负责按要求进行备料、发料、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人力资源计划,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财务部按生产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企管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生产管理的实施。
第三章生产订单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部应依据产品销售业绩和市场调研报告,编制年、季、月销售预测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预测计划及时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市场部收到顾客的合同、口头订单、书面订单或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质检部进行订单评审,确定技术要求、产量和发货日期,评审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以销售计划单形式发给生产技术部,同时分发给质检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计划单组织生产,质检部根据销售计划进行质量检验和发货。
第十六条市场部应随时跟踪生产,掌握各车间生产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与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作好顾客与生产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以期随时回复顾客的询问,确保交期准时,如顾客有验货要求时,应予以按排。
第十七条市场部应经常保持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针对其反馈的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准时出货和顾客满意。
第十八条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在执行期间,如果公司未能按顾客要求完成或顾客要求变更时,市场部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所作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与顾客书面确认,同时,将顾客的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场部组织编制与安排月、周出货计划,确保交期准时,顾客满意。
第二十条市场部应作好每月产品出货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月月末向总经理提交月份产品销售统计表、货款回收汇总表,及时反馈市场动态。
第四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收到市场部的年、季、月销售计划后,应作好产能分析,依据本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合理安排年、季、月生产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应于每月28日依据市场部的月销售预测计划,在充分预测产量及库存量的基础上编制下月生产计划,月生产计划经副总经理批准,并将生产计划指令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车间。
第二十三条月生产计划的制订,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如超出生产能力,应考虑适当应对措施的可能性,如远低于生产能力,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作适当的对策与决策。
第二十四条各车间根据已下达的月生产计划,制定本车间的周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的制定,要与各车间的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工艺流程和各车间的生产能力大小,合理考虑车间之间的生产能力匹配与衔接,并且满足最终产品交付的交期要求。
第二十五条如在月份生产计划制定后,又接到新的合同或订单,必须在当月落实,否则不能保证交期时,其数量增加后,不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度生产计划毋需调整;若其数量增加后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生产计划须调整。计划的调整依其制定时审批权限与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第五章生产物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技术部依据市场部月销售计划、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审核半成品、成品的库存动态情况,提出物料需求计划。物料需求计划与生产计划一同下达。
第二十七条物料采购部门依据生产计划排程及公司规定仓库物资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少库存量标准,审核仓库库存动态情况,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逐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物料采购部门应与生产技术部、仓储部根据进货和生产周期共同协商设定安全存量,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及时将物料出库情况进行记录、存档、上报,便于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随时掌握仓库物料储存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掌握物料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通知采购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尽量避免停工断料现象。
第三十一条物料采购部门应时刻掌握物料到厂情况,掌握车间物料控制情况和仓库储存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纠正或通知相关部门,做出跟踪整改,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对策。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依据周生产计划的安排,并且依据材料定额标准,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批准后,向仓库领取物料,仓库凭批准的领料单核发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车间严格控制物料的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努力降低产品消耗。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部根据确定的物料消耗定额,加强对车间物料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2
清河源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门卫管理制度
1、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出入车辆及外来人员的检查、登记,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厂区管理制度;
2、负责来访及业务联系人员的接待工作。做到态度热情、细致周到。对重要的来访和业务联系,应迅速、准确地汇报主管部门;
3、负责公司信函、报刊等邮件的收发工作;
4、负责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的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门卫值班执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晚上12:00—6:00锁门,此时间段非特殊原因不得开门,如需请假时,提前安排好接班人员,并对工作做详细交接;
6、门卫值班员严禁将闲杂人员带入门卫室饮酒、闲聊,不准在值班期间干私活、办私事;
7、门卫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认真负责的填写值班日志和值班报告,如实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重要信息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8、门卫要熟知公司基本情况,要掌握公司主要部门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要有较强的鉴别力和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要具有实事求是、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要具有较高的思想境界。
9、负责节假日、下班后的安全工作及检查矿区内房屋门窗否关好,负责公司室外环境的花草树木施肥、浇灌及修剪工作。
10、门卫有权对出入公司的各种闲杂人员,非本公司人员进行询查过问,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同意,有权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及人员进入厂区;
11、上班时间有权拒绝无本部门主管签名的请假条员工出门;
12、门卫有权拒绝推销员及未经公司同意的人员进入厂区,有权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4、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3
1、根据园内规章制度,做好门卫工作。按时开关大门,做到人不离岗,有事离开时,须有人代班。
2、做好幼儿接送管理工作,来园时间(7:50—9:00)离园时间(夏4:00—5:10冬4:00—4:40)要求家长刷卡进出,防幼儿走失或外人进入。
3、晨间接待时,配合保健医生做好晨检工作,做到不漏检幼儿,不丢失幼儿物品。
4、工作来访、家长中途入园必须登记核实后入内。家长的交通工具、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园内。
5、做好园内物资的保障工作,集体财产不得私借或带出园,特殊情况须有领导批示。
6、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窃、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园长或保卫处,遇雨雪、刮风天气,做好防护工作。
7、保证院内的清洁卫生。每日清晨、下午打扫大门内外的卫生及绿化的养护,及时清除活动场地危险物品(砖块、石子、玻璃、小刀、铁丝、有毒物品等),防止事故发生。
8、做好信件、报刊的收发工作。
9、确保幼儿用水安全,每天提前作好烧水工作。
10、门卫人员衣着要整洁,上班不抽烟,语言要和蔼、文明,传达室内要整洁。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4
一、培训宗旨
1、培训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
培训是企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岗前培训,员工上岗后要进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在企业中始终是一项长期、持续的造血工程。通过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强。
2、培训目的
(1)帮助经理及时掌握公司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了解公司员工的思想状况与工作情况和对相关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状况。
(2)使基层管理人员尽快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改变自己的工作观念,熟悉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3)使专业人员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知识和技能,及时了解各自领域里的最新知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4)为员工提供再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以实现其个人的价值。
(5)对一般员工的培训是使其了解公司及产品概况,掌握工作规范,必要的工作技能,明确责权界限,以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6)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公司人才结构,为企业培养和储备人才,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激发员工求知欲、创造性、发掘员工知识更新、能力更新的潜力。
(8)达到合格的管理者必须是合格的培训者的要求。
(9)加强企业内部的团队修练,增加企业自身的凝聚力,增进员工对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的理解。
通过培训减少员工工作失误,避免事故,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培训原则
(1)经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
(2)预先制订培训后期要求达到的标准。
(3)积极指导员工的培训和学习。
(4)培训和学习应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5)参加培训者能从培训中有所收获。
(6)采用适当的培训方式、方法、培训方式要力求多样化。
(7)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要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8)通过培训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二、培训分类
1、按培训制定周期可分为:年度培训和月度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部门按年度制订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并根据公司总体的培训任务制订公司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各相关部门配合培训师实施。
2、培训按时间可分为:不定期培训与定期培训。
3、培训按方式可分为:分阶层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
4、培训按培训对象可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一般员工的培训;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新聘人员的培训等。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6
一、工作态度
1、按公司及各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3、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
4、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早退。
5、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6、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二、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4、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使用发夹网罩。
5、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6、工作时间内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三、拾遗
1、在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四、公司及其所工作酒店财产
公司及各个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公司及各个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都必须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我公司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1、本手册是本公司全体员工的指导规范和行为准则。
2、本手册解释权属中心办公室。
3、本手册自20__年x月x日开始实施生效。
第二章员工守则
1.1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手册。
1.2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手册规定。
1.3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关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聘用员工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凡符合录用条件的外地人员,本公司将按照广州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为中级职称以上符合引进条件的员工办理引进和户口转移手续。
2.1.2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磨擦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的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公司为试用期员工签订3-6个月的试用合同。公司为工作关系和户口关系不能转入公司的人员及退休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未满16周岁者;
(8)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应聘人员面试及体检合格后,按照公司录取通知确定的日期、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应缴验下列证件:
(1)本人最近一寸证件照片四张;
(2)本公司指定医院之合格体检表;
(3)学历、职称证件、身份证;(正本核对后发还,复印件留存)
(4)退工单、劳动手册等前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经面试甄选合格之应聘之员,未于通知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接受本公司聘用,该通知则失其效力。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级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弄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2.1.7按2.1.6条终止聘用关系的,本公司应按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2.1.8本公司为适应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员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对此不得拒绝。